办事指南
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 2017年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订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2017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2020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
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轻微,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轻微,不予处罚 ;一般,警告 ;严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问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处罚依据
回答:《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温馨提示:该评价只对办事指南内容是否规范、准确、清晰、合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