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价格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价格标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价格标准指导意见
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国有土地收购价格标准规定如下。
一、评估收购方式收购土地价格标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评估收购。以土地使用权为主导收购方式的,土地按照评估价格的60%、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予以收购;以地上建(构)筑物为主导收购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扣除所含土地评估价格的40%收购。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评估收购。以土地使用权为主导收购方式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评估价格收购;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为主导收购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收购。
(三)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颁布实施后供应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下列情形实行评估收购:
1.凡在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园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未支付土地成本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收回的,土地不再补偿。对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格支付收购价款。
二、土地出让分成方式收购土地价格标准
采取土地出让分成方式收购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可暂不支付收购价款。按市场机制供地后,在实际出让的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土地整理成本及发生的测绘、评估等相关费用后,剩余价款由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比例分成。土地使用权人所得分成价款即为规划范围内被收购土地上所有地上建(构)筑物、可出让土地及被规划为道路等公共用地的全部收购价款。
(一)对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颁布实施前供应的土地实施收购的,扣除土地成交价款10%的相关基金后,出让土地单价在600万元/亩以下(含)的,按照4∶6比例分成;出让土地单价在600万元/亩以上、700万元/亩以下(含)的部分,按照5∶5比例分成;出让土地单价在700万元/亩以上、800万元/亩以下(含)的部分,按照6∶4比例分成;出让土地单价在800万元/亩以上的部分,按照7∶3比例分成。
(二)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颁布实施后供应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除一、(三)规定情形外,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收购的,扣除土地成交价款20%的相关基金和政府固定支出后,出让土地单价在500万元/亩以下(含)的,按照6∶4比例分成;超过500万元/亩以上的部分,按照7∶3比例分成。
三、综合开发建设的同一片区土地收购价格的确定
实施综合开发建设的同一片区内,同等条件下的土地收购应当遵循价格一致的原则。由土地收储机构合理划分区域和规模,提出收购价格意见,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本意见自2013年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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