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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胜新材(603876):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admin7个月前 (09-23)济南产业信息182

  鼎胜新材(603876):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20:04:03中财网

  原标题:鼎胜新材: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致: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2年 10月 14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于 2022年 12月1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及上交所《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发行人按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注册制配套规则的要求,本所于 2023年 2月 27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并根据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64 号《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于 2023年 5月 8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鉴于发行人于 2023年 4月 28日披露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年度报告》”),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相关申报文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含义一致。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申请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符合《公司法》头部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3]5420号《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天健会计师 2023年 4月 27日出具的天健审[2023]5418号《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蕞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蕞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蕞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等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蕞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蕞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等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蕞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募投项目的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并非用于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亦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发行人于 2018年 4月 1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分别于 2022年 7月 20日、2023年 2月 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超过 6个月。因此,本次发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

  4、根据《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头部款及第五十八条头部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7、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490,459,198股,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欧价值智选回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方红启东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济南泰胜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新兴价值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的实收资本明细、记账凭证,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49,045.9198万股,较 2022年 9月 30日的股本总额增加了 730股,导致发行人股本变化原因为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鼎胜转债”累计转股 5,667.8498万股。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查阅了控股股东与质押权人签订的股票质押合同、相关股份质押公告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鼎胜集团持有发行人股份累计被质押 17,450,000股、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的 12.58%、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56%,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 138,704,30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8.28%;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周贤海、王小丽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193,728,30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9.50%,控股股东被质押的股份占比较低。本所认为,控股股东质押发行人股份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稳定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219,107.39万元、1,761,510.11万元、2,050,128.55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11%、96.96%、94.89%。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者担任董事(不含互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的变动情况 (1)新增关联方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郜翀新增控制或者担任董事(不含互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不含互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的变动情况如下:

  南京邦盛聚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郜翀变更为南京邦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邦盛聚信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郜翀变更为南京邦盛新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盛泽邦盛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由 22,000万元变更为 265,000万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相关人员的辞职申请文件,宗永进已于 2023年 3月辞任董事职务,宗永进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合同、财务凭证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年 1-12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 1-12月(万元)

  旌德鼎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旌德鼎新”)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向旌德鼎新采购铸轧卷的合同、财务凭证、比价材料等资料。经本所律师将发行人向旌德鼎新采购铸轧卷的价格与发行人向同类原材料供应商采购铸轧卷的价格进行比对,本所认为,发行人向旌德鼎新采购铸轧卷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2年 1-12月,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①发行人子公司五星铝业作为出租方

  2022年 1-12月,五星铝业向关联方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 1-12月,五星铝业向关联方承租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新增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2022年 1-12月,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 1-12月(万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向鼎瑞机械采购退火炉等机器设备的合同、财务凭证、比价材料等资料。经本所律师将发行人向鼎瑞机械采购退火炉等机器设备的价格与发行人向同类机器设备供应商采购退火炉等机器设备的价格进行比对,本所认为,发行人向鼎瑞机械采购退火炉等机器设备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关联方应收应付情况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上述其他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董事、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已就相关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发行人已履行了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对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证书,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一种家电用 4045/1060单层复 合散热板材料的 制造方法

  一种可调节式铝 合金电解抛光装 置

  一种超宽幅超薄 动力电池铝箔用 坯料及其制备方 法

  一种宽幅大卷径 空调箔的退火方 法

  一种环保型无公 害的铝卷轧制油 回收系统

  一种铝带材铸轧 时铸嘴氧化膜处 理方法

  一种铝合金连轧 生产线防护罩升 降装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的部分实用新型专利已经失效,具体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地点查看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设备,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自行购买取得。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对该等生产经营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的相关租赁合同、收取或支付租金的相关凭证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已经披露的情形之外,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1、发行人子公司新增承租房屋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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