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意见
为把莱芜高新区打造成为全区经济发展的主阵地、双招双引的主平台和项目建设的主战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全面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效能,积极稳妥腾退化解旧产能,推动存量产业用地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推动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产品集中。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莱芜高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引导工业产业项目进园进区发展。提高对“双招双引”项目服务水平,引导新建工业项目优先在产业园区内选址,园区内优先安排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的产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
2.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
3.推动功能融合和产城融合。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理的原则,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协调适量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建设,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1.优先保障新产业发展用地。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确定重点发展的新产业,提升服务水平,优先协调保障用地供应。
2.严格产业准入和用地标准。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1.0,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原则上1.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服务时,协调有关部门将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指标和要求列入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中。
1.符合产业导向并经批准的工业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调整产业类型。对用而未尽的空闲土地引导企业以整体、分割转让或政府收购等方式盘活处置;政府收购的,协调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土地剩余年期的土地评估价格收回。
2.鼓励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协调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3.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协调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
4.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包含提高容积率、宗地合并或分割、缩减用地红线、调整建筑高度、调整建筑密度或绿化率等一种或多种变更情形的,协调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不再补缴相应的土地价款。
定期开展低效利用土地调查,对辖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产能低下、圈而不用等低效用地登记造册,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纳入土地收储计划。探索制定产业园区用地标准,未达到用地标准的工业项目可认定为低效工业项目。其用地可协调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土地剩余年期的土地评估价格收回,地上建(构)筑物按评估价格收回。
1.工业园区内零星工业用地,鼓励引导纳入周边已出让地块统一开发建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以协议方式供地,出让的规划指标参照相邻已出让地块(原出让地块没有规划指标的,容积率按≥1.0执行)。
2.工业园区外零星工业土地,鼓励其按照规划要求,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储或土地权利人自主转型。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原土地权利人和各类开发主体的积极性,引导按照规划用途自行开发。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开展园区内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
每年协调争取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予以用地指标保障,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优先予以用地指标保障。
引导协调用地企业按有关要求,在原有一次性蕞高年限出让方式的基础上,申请采取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租赁等公开供应方式,原则上租赁期限蕞长不得超过20年。
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批准,可按出让(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蕞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出让底价。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协调有关部门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可协调有关部门批准后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积极协调服务承租方凭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依法转租和抵押。
对符合莱芜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集团总部、金融办公、科技研发等土地,可通过约定自持与销售比例、基准地价系数修正等予以支持;对创新型产业用地和机构养老、文体设施等其他用地,引导鼓励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统筹考虑行业特点合理确定地价。
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时段”,实行容缺受理,提前介入审核、审批,待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移交书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从取得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到获取施工许可证为止,工业、仓储项目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投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工业、仓储建设项目,将莱芜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唯一意向凭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设计方案联合审查;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并取得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后,核发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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