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租赁住房新政解读!办公、厂房等改为租赁住房都可领补贴!
!1月3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本次重点解读了六大方面:关于新增租赁住房的奖补问题、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时间范围、租赁住房的运营时间要求、关于租赁住房装修改造的问题、关于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的问题、关于通过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的问题。
《实施意见》根据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明确了3年试点期间新增租赁住房的奖补标准。新建租赁住房项目蕞高1000元/平方米、改建非居住房屋项目蕞高600元/平方米、盘活社会闲置存量住房项目蕞高180元/平方米,按照“前期就高、后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的原则发放奖补资金。对于新建、改建、盘活的新增租赁住房只给予一次奖补。
新建类租赁住房项目,主要指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国有或民营企业,在商业商务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科研、产业园区等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区域建设或配建的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奖补资金按照工程进度节点发放,项目主体结构施工至正负零后发放40%,项目主体封顶后发放30%,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备案并将房源录入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系统后发放30%。
改建类租赁住房项目,主要是指将用途为办公、商业、旅(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消防、结构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在项目通过审核认定后发放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后发放60%。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项目以整栋改建为主,单个改建规模不少于50套(间),不足50套(间)的项目,不享受奖补。
盘活类租赁住房项目,是指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等方式盘活筹集闲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企业对实施装修改造的盘活房源(累计新增50套(间)及以上,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经区(管委会)住建部门验收并在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后可申请奖补。
申请奖补资金的租赁住房项目面积、套数等信息,以市、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审核后录入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数据为准。
盘活闲置存量住房时间节点: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住房租赁企业与出租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房源。
新建租赁住房和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时间节点: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盘活的闲置存量住房,持续运营期由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年,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应不短于180天;
新建租赁住房和改建类租赁住房,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应不短于180天,不超过20年,严禁“以租代售”。
成套住宅装修改造,应保持原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客厅、餐厅不得隔断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不得将原设计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已改变原有房屋空间布局的租赁住房,住房租赁企业及个人出租人应在《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恢复房屋原空间布局。未按要求执行的,按照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将社会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办公、商业、旅(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整栋改建为租赁住房,并纳入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用于长期租赁,以增加租赁住房供给,改建后的租赁住房水、电、气、暖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用于旅游度假需求的民宿、酒店等,个人购置的非居住用地内的成套房屋或大空间商业建筑,不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
(1)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在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备案;
(3)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源信息核验、发布及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
(4)实现与教育、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网上“一站式”服务。
1月2日济南市出台的《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三年内每年新增租赁住房120万平方米,3年新增租赁住房360万平方米,主要通过7大渠道筹措房源。
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等方式筹集闲置住房用作租赁房源 (单项规模不低于50套 (间))。允许直管公房以及市、区两级投融资平台将剩余安置住房、闲置的单位公有住房按照装修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盘活为租赁住房。规范个人出租房屋行为,鼓励将个人闲置自有住房长期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出租,并纳入我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济南市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将消防、结构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用途为办公、商业、旅 (宾)馆、厂房、仓储等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改建为租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建设的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暖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完善供地方式,保证新增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给。在商业商务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科研、产业园区等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合理控制土地价格,明确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地块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要求。
《意见》同时表示,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试行由 “竞价”转为 “竞自持租赁面积”,并在出让方案和合同中明确规定竞得人持有租赁住房年限等内容。配建租赁住房全部公开对外出租,不得 “以租代售”。
产业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该用地可部分用于建设租赁住房,保障园区职工居住需求。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产权所有人改造 “城中村” “城边村”现有存量住房、保障房作为租赁住房对外出租。
积极申报国家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区域产业、人口、资源等条件,合理统筹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总量和布局。
《意见》要求,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建设 “只租不售”的租赁住房,需先行编制村庄规划,产生的收益用于村民生产生活保障。
按照试点年度目标及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组织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专业住房租赁运营机构等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按程序申报住房租赁试点项目,结合申报情况明确土地出让条件,安排租赁住房供地,确保完成各年度任务目标。
发挥国有企业龙头作用,在轨道交通沿线、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等区域新建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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