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
2.《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工业用地挂牌出让合同签订方式的通知》(济国土资字〔2011〕173号)。
对工业用地,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180日内缴清即可,不限定期数)。
1.用地单位用支票到开户银行或代收银行交款(不能用其他付款方式)。2.收款单位填写:济南市财政局,无账号。不能存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账户。3.请依据出让合同规定的交款时间提前三天办理交款事宜,过期形成的滞纳金及利息由交款单位自负。4.“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有效期为10天,过期票据将自动作废,无法交纳土地、矿业权价款。银行在票据盖章后,退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在缴纳二天后拨打电线查询到账情况(当天查询不到到账情况)。5.到账后用地单位执票据头部联的原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审计处(龙奥大厦A0536房间)领取“收据”入账。6.代收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农商银行、齐鲁银行、青岛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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