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政策解读
标准厂房是指建设主体利用工业用地,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厂房,其建筑布局、形态及平面设计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建成后用于自持或出租、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
园区内标准厂房项目可按总用地面积的15%配套建设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其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配建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标准厂房项目原则上在工业园内实施,标准厂房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的原则,牢固树立集约用地理念,向地上、地下要空间。
新供应标准厂房用地应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取,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转为标准厂房项目。
标准厂房项目开发配建原则是什么?
标准厂房项目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要求,主导产业所占标准厂房面积比低于总面积的70%,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聚集发展。标准厂房项目原则上容积率在1.0到4.0之间,标准厂房建筑密度应大于35%。
办公、物业、生活等配套服务设施不得转让,自持比例不低于地上建筑面积的30%,地下建筑面积不得转让。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现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基本单元办理不动产登记,再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单层标准厂房可分幢、分跨转让,蕞小单位不小于1000平方米;多层厂房可以分幢、分层、分跨转让,蕞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
1、 由建设主体(或土地使用权人)向区县(管委会)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管委会)工信部门同意后报是工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确认。
3、联席会议确认为标准厂房项目的,按照“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办理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1、由运营管理方将企业相关信息报区县(管委会)工信部门。
2、区县(管委会)工信部门同意后报市工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确认。
3、联席会议确认同意后抄送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联席会议出具意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4、受让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拟再次转让的,按上述有关要求办理。
国有平台公司,产业运营企业,自有土地企业或企业联合体。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济南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 市场主体可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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