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出租居住房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3月11日从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和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公安局起草了《济南市出租居住房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力推24小时登记制。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在其入住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当自其离开之日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此外,按间出租的租赁住房,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等五种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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