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土地供应审批权限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莱芜市行政区划调整对支持莱芜区钢城区驻地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7号)关于“优先支持‘两区’用地管理,土地收储、出让权限和收益留在‘两区’”的有关要求,市政府确定,由莱芜区政府、钢城区政府承接本辖区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含划拨、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莱芜高新区土地供应审批权限由莱芜区政府委托莱芜高新区管委会行使;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自然资源部门承接本辖区土地供应管理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相关业务指导,确保土地供应工作顺利承接、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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