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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国有土地厂房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admin2年前 (2024-09-23)济南产业信息63

  补偿金额 = 土地区位补偿价 房屋面积 房屋重置成新 价附属物及设备损失及重置成新费设备搬迁安装费解聘 员工的安置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 ( 营业面积 每平米 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其他无形资产损失。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土地征收变得普遍起来,但是对 于我们老百姓来说,关于征地的政策什么的还不是很了解, 这样就很容易受到损失。所以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学习一 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一起来了解 一下▲济南国有土地厂房征收补偿标准吧。 ▲济南国有土地厂房征收补偿标准 ▲头部章 总则 头部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 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 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 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 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需要的;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 设需要的;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 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

  (五) 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旧城区改 建等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法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向房 屋征收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报告;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安置房源和征收补偿资金落实情况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建设活动是 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征询意见。发 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 10 个工 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 (六)项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用 地规划意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房屋征 收范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3 日内,发布冻结通告。 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 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 用途。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发布冻结通告的同时书面通知有 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 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蕞长不超过 1 年。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相关部门 在项目建设活动结束前停止办理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相关 手续。 第十二条 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的,不予 增加补偿费用: (一) 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 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 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 的除外; (三) 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 赁户名; (四) 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登记; (五) 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 途、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 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 布。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保 障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 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 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 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 房屋征收目的; (三) 房屋征收范围; (四)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评 估机构; (五)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六)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计算方法; (七)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八) 奖励和各类补助标准; (九) 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十)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或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 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 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 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 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及其补助和奖励等费用应当在房 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 标准,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八条 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 规定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 人数量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权利救济途径等事 项。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二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 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 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 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屋征收评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制 定。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 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 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

  面积。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 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 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 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 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 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补 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价款。 第二十七条 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 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 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 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 小于 46 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 蕞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蕞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 或者按建筑面积 46 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安置的,蕞低套型面积标准 之内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蕞低套型面积标准

  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结清 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46 平方米 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 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或 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 承租人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规定的标准: (一)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征收范围 外(仅限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另有住宅房屋,以及有出售等转 让房改房行为的; (二) 所在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被征收 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证明的; (三) 公示有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 (四)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已享受过蕞低套型面 积标准待遇的; (五) 享受蕞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 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 补偿协议的。 第三十条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

  格评估确定。 第三十一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 收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 付补偿金。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 方案公布后 10 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 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 市土地收储机构收到房屋征收部门转交的申请后,应当 在 15 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收购的,进入收购程序;不同意收 购或者未能达成收购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十三条 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 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符合产权调换条件 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被 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 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在征收范围内擅自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

  活动的,按照原房屋产权登记性质认定。 对本办法实施前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且营业执 照和房屋登记地点一致并且有纳税记录的,按照其实际营业 面积,根据纳税时间的长短适当增加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 定。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或者使用权纠 纷,在签约期限内又未解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暂时安置 被征收房屋现使用人。 第三十六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 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征收房屋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 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征 收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 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 任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 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周 转用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

  收部门解决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为房屋征收 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自逾 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 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按期搬迁、提前搬迁或 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奖 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以中断供水、 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 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 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 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 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

  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 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 有房屋承租人公开。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 监督。 第四十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验收之 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注销 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 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土地权属证书。 学习了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以后, 我们对▲济南国有土地厂房征收补偿标准也有了一些了解, 一般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另外,对被征 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 迁、临时安置费用;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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