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布“史上蕞给力外资招商优惠政策”:外资17条!
济南发布“史上蕞给力外资招商优惠政策”:外资 17 条!
【招商引资内参导言】 近日,山东济南市正式发布了《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 实施办法》,共计 17 条,其中给予外资企业针对性给出了多项招商引 资优惠政策,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可谓史上蕞给力的外资奖励政策, 对其他地区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具备参考价值。为此,招商引资内 参(微信号 zsyznc)头部时间选取济南外资 17 条供参考。
【招商引资内参正文】 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 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头部章 总 则 头部条 为明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 知》(济政发〔2017〕21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操作流程和 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外资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和县区级财 政共同安排的主要用于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利用外资的资金。 第三条 外资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外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按照职责分工共
同管理。市投资促进局负责项目的汇总、审核及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及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外资奖励 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外资奖励资金用于在济南市辖区范围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下述事项的奖励: (一)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 本项下当年实际到账外资;我市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当年实际到账 外资;外商并购我市传统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境外投资者税后利 润再投资。 (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事项,包括:境外跨国公司 和平台型企业来济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汇总纳 税功能性机构;外商以境外先进技术参股我市企业并在我市新旧动能 转换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我市十大千亿产业,投资额在 10 亿元以上,产业集聚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前景广 阔的世界 500 强项目、行业领先项目或重大产业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奖励申报材料: (一)《外资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1)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 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方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银行到账单复印件 (六)属于世界 500 强(以《财富》杂志上年度排名为准)制造 业项目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我市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当年实际到账外资奖励的, 所提交的外方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应体现出该投资人属于我市境外上 市企业相关信息 (八)申请外商并购我市传统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奖励的,还
应提交并购交易合同、协议复印件 (九)申请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奖励的,还应提交税务部
门、银行/外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一事一议”事项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综合评审相关文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奖励资金按照常年申请,分批审核,分批拨付的原则实施。 第九条 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奖励申报流程: (一)申请报送。符合资金奖励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本文件第
六条的规定要求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投促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加盖单位骑缝章),一 式四份。
(二)初步审核。县区投促主管部门受理资金奖励申报材料后, 及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 性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级复核。县区投促主管部门于每年 4 月、10 月将申报材 料及初审意见报送至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联合相关单位委托 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公示,依据评审公示结果 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对 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定,联合市投促局行文报市政府批示。
(四)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市级资金按照国库 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拨付项目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及 时将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和县区配套财政奖励资金一并足额拨付给项目 单位。
第十条 “一事一议”项目申报流程: (一)初步审核。市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专家或社会中介
机构组成联合小组,对申报“一事一议”的项目开展初步审核。联合 小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及支持方案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二)综合评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联合小组提交的项 目及支持方案开展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市财政局将市级资 金按照综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拨付项目所在县区 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及时将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和县区配套财政奖 励资金一并足额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 度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对奖励资金项目和资金 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检 查。 第十三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 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外资奖励资金外,3 年内取消外资奖励资 金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 动 2 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 1 年之内不得减资、撤离,否 则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若干措施》涉及到其他部门牵头落实的政策: (一)《若干措施》第二条“鼓励境外跨国公司和平台型企业来 济设立地区总部”扶持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二)《若干措施》第三条“鼓励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下同) 在境外上市融资”扶持措施,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落实。 (三)《若干措施》第四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 机构,支持内外资企业、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扶持措施,由市科 技局牵头落实。 (四)《若干措施》第五条“对于外商投资我市十大千亿产业,
投资额在 10 亿元以上,产业集聚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 前景广阔的世界 500 强项目、行业领先项目或重大产业项目”市级产 业发展资金扶持措施,由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牵头落实。
(五)《若干措施》第六条“对拥有关键技术、引领新兴产业、 带动转型升级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扶持措施,由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牵头落实;“对新设立总部法人企业的高管人员”扶持措 施,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六)《若干措施》第八条“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 项目”土地供应扶持措施,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
(七)《若干措施》第九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外 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扶持措施,由 市外侨办牵头落实。
(八)《若干措施》第十条要求“奖励资金县区财政配套负担 50%”,由县区财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扶持措施所依据 政策文件发生调整的,扶持措施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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