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区这片房屋将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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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槐荫区,这片房屋将被征收!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项目二期头部阶段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内容如下:
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项目二期头部阶段
为了推进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快速发展,完善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布局及各项基础配套建设,济南新泉城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决定实施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二期工程。为保障项目实施,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拟对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二期头部阶段 房屋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的基本情况
根据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二期房屋征收项目,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腊山河西路,西至治黄路,南至规划次横三路与南太平河北路,北至治黄路与北太平河北路。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本次征收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该征收项目地块规划红线个(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济南市粮食局槐荫分局吴家堡粮食管理所、槐荫区吴家堡信用社),土地总面积约64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山东新泉城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广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中旭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广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拟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并签订协议。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自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次日起,可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房工作结束次日起,可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签订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协议。
(3)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并签订协议。
3、本项目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利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实行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自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次日起,可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2)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
(3)被征收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并签订协议。不同意收购或者未能达成收购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选择货币方式执行。
四、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及评估方法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
被征收人或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
被征收人或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屋,并按照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价款。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价值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附属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评估方法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评估方法。
(一)征收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按照以下方式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90%,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0%;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85%,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5%。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根据双方协议确定的份额,分别进行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与产权单位签订协议确定的份额对应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储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42号)执行;不同意收购或未能达成收购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由“槐荫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出具认定结论。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预)评估价格、奖励及其他费用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分户评估结果等由该项目征收(预)评估机构分别另行公示。
1、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逾期不申请复核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核的权利。
2、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视为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
1、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元计算;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1、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享受蕞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只对原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计算货币补偿奖励金额。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3、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合计3万元;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不予奖励。
4、征收非住宅房屋,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不予奖励。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费蕞少不低于3万元、蕞多不超过300万元。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详见附件)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预计12个月。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另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校验空房前缴清所欠水电暖等各项余码费用。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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