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找园区网:在济南买厂房这些常识一定要知道!
买厂房,对企业经营者来说,是一件费时费神的大事。
除了要关注厂房的地理位置、区域规划、建筑品质、配套服务外,还有一件事至关重要,那就是厂房的土地所有权性质。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为二元制度,即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法利用土地的义务。
因此,工业厂房的土地所有权,有的归国家所有,有的归农民集体所有。在签订工业厂房买卖或者租赁合同时,需要了解厂房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确定为工业经营性用途的使用权出让蕞高年限,还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蕞高年限,统一确定为50年。
对于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以及第41条的规定,可以作如下两种处理方式: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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