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方案
1月12日,南京出台《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精准配置土地要素,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准入、绩效评价、存量盘活、转型退出等机制,提高单位土地经济承载容量和产出水平,实现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利用。现摘要如下。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划定产业发展红线,“十四五”末,规划工业用地规模控制在300平方公里,通过“产业园区—产业社区—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稳定规模。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产业园区以制造业功能为主,工业和仓储用地占比应达到60%以上,产业社区工业和仓储用地占比控制在50%左右,增加科技研发、企业总部、公共服务配套等功能。
二、合理确定规划指标。根据产业需求核定产业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新出让工业、仓储类项目用地容积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2,高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0,科研用地可参照同地区的商办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5,用地布局宜相对集中。产业园区、产业社区内弹性设置单个产业项目绿地率,鼓励集中布局、复合利用,除特色意图区外,以安全生产为前提,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产业用地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做要求。简化工业、仓储用地规划调整程序,省、市重大项目和市级以上新产业项目、仓储项目,可适当优化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鼓励产业用地复合利用,存量产业用地,对既有建筑调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兼容设施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15%,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产业准入管理。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政策,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强化工业用地投入产出约束,江北新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范围内项目总投资额、亩均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1亿元、550万元,亩均产值不低于8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35万元。浦口区、六合区范围内项目总投资额、亩均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8000万元、350万元,亩均产值不低于7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项目总投资额、亩均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6000万元、350万元,亩均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
四、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模式。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明确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排放、亩均税收五项基本标准,供应工业“标准地”,供企业选择,依申请随时转入摘牌程序,实现“地等项目”。保障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市级重大产业项目,由市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统筹保障,区级产业项目由市级根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等,向各区下达部分建设用地指标,其余部分与低效产业用地盘活情况直接挂钩,由各区安排落实。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确定土地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三种方式供应工业、仓储用地。实施“控地价、竞贡献”出让模式,对出让的产业用地设定上限价格,竞争到达上限价格后,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投报亩均年税收程序,按照投报亩均年税收蕞高者确定竞得人。
五、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以及符合《南京市推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要求的产业链重点项目,经市工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土地出让年限可按50年确定,实行一次性整体出让;由各区政府申请,规划资源部门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蕞低价标准的70%确定。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每5年为一个租金缴纳周期,一次性支付,首次租金不低于法定蕞高年期出让地价的10%。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出让起始价按照工业用地法定蕞高年期50年的出让评估价乘以相应年期系数确定,年期系数=实际年期/法定蕞高年期。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出让价款按出租时约定的土地总价款扣除已支付的租赁费用予以确定。根据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
六、实施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价。建立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价制度,工业用地项目绩效评估分别在竣工阶段(投入评估)、达产阶段(产出评估)、运营阶段(过程评估)、出让或租赁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组织实施,科研用地可参照执行。建立产业园区评估机制,围绕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对产业园区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用地指标分配、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七、加大存量产业用地盘活力度。引导低效工业用地“退二优二”,对于产业园区、产业社区内的低效工业用地,鼓励综合运用厂房加层、增资技改、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种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对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积极探索低效用地退出路径,完善市、区产业用地收储制度,鼓励园区平台发挥市场主体优势,试点“优质物业换低效用地”等市场化回购和退出方式。产业园区、产业社区外的零星工业地块,按规划和产业政策需要搬迁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在产业园区、产业社区内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八、建立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保障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全市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工作。建立全市工业项目用地出让联合审核机制,负责对项目投资人、项目可行性以及行业发展前景、项目产值税收和投资强度、未达标准补偿机制等进行审核。(来源:网络公开信息)
1月12日,南京出台《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精准配置土地要素,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准入、绩效评价、存量盘活、转型退出等机制,提高单位土地经济承载容量和产出水平,实现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利用。现摘要如下。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划定产业发展红线,“十四五”末,规划工业用地规模控制在300平方公里,通过“产业园区—产业社区—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稳定规模。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产业园区以制造业功能为主,工业和仓储用地占比应达到60%以上,产业社区工业和仓储用地占比控制在50%左右,增加科技研发、企业总部、公共服务配套等功能。
二、合理确定规划指标。根据产业需求核定产业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新出让工业、仓储类项目用地容积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2,高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0,科研用地可参照同地区的商办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5,用地布局宜相对集中。产业园区、产业社区内弹性设置单个产业项目绿地率,鼓励集中布局、复合利用,除特色意图区外,以安全生产为前提,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产业用地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做要求。简化工业、仓储用地规划调整程序,省、市重大项目和市级以上新产业项目、仓储项目,可适当优化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鼓励产业用地复合利用,存量产业用地,对既有建筑调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兼容设施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15%,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产业准入管理。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政策,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强化工业用地投入产出约束,江北新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范围内项目总投资额、亩均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1亿元、550万元,亩均产值不低于8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35万元。浦口区、六合区范围内项目总投资额、亩均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8000万元、350万元,亩均产值不低于7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项目总投资额、亩均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6000万元、350万元,亩均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
四、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模式。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明确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排放、亩均税收五项基本标准,供应工业“标准地”,供企业选择,依申请随时转入摘牌程序,实现“地等项目”。保障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市级重大产业项目,由市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统筹保障,区级产业项目由市级根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等,向各区下达部分建设用地指标,其余部分与低效产业用地盘活情况直接挂钩,由各区安排落实。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确定土地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三种方式供应工业、仓储用地。实施“控地价、竞贡献”出让模式,对出让的产业用地设定上限价格,竞争到达上限价格后,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投报亩均年税收程序,按照投报亩均年税收蕞高者确定竞得人。
五、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以及符合《南京市推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要求的产业链重点项目,经市工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土地出让年限可按50年确定,实行一次性整体出让;由各区政府申请,规划资源部门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蕞低价标准的70%确定。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每5年为一个租金缴纳周期,一次性支付,首次租金不低于法定蕞高年期出让地价的10%。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出让起始价按照工业用地法定蕞高年期50年的出让评估价乘以相应年期系数确定,年期系数=实际年期/法定蕞高年期。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出让价款按出租时约定的土地总价款扣除已支付的租赁费用予以确定。根据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
六、实施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价。建立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价制度,工业用地项目绩效评估分别在竣工阶段(投入评估)、达产阶段(产出评估)、运营阶段(过程评估)、出让或租赁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组织实施,科研用地可参照执行。建立产业园区评估机制,围绕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对产业园区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用地指标分配、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七、加大存量产业用地盘活力度。引导低效工业用地“退二优二”,对于产业园区、产业社区内的低效工业用地,鼓励综合运用厂房加层、增资技改、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种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对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积极探索低效用地退出路径,完善市、区产业用地收储制度,鼓励园区平台发挥市场主体优势,试点“优质物业换低效用地”等市场化回购和退出方式。产业园区、产业社区外的零星工业地块,按规划和产业政策需要搬迁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在产业园区、产业社区内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八、建立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保障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全市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工作。建立全市工业项目用地出让联合审核机制,负责对项目投资人、项目可行性以及行业发展前景、项目产值税收和投资强度、未达标准补偿机制等进行审核。(来源:网络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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