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暂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产业发展用地保障工作,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M0)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随着我市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一些新型产业逐步落地济南,对于这些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具有显著创新特征,以产品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等为主的产业,完全依靠传统的产业用地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为切实支持新型产业发展,我局在借鉴东莞等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济南实际情况,专门到高新区组织相关园区和用地单位进行调研,了解企业实际用地需求,并针对地价问题征求了相关专业机构的意见,形成《意见》初稿。在此基础上,又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现在的审议稿。
(一)新型产业用地性质。在现有城市规划地类中“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加新型产业用地类型(M0),即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二)规划布局及容积率要求。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在产业园区、功能区和重要发展廊道中规划的工业用地内安排,其中省级以上园区及其他设有产业孵化器、专业服务平台的区域可优先布局。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不大于4.0,经市招拍挂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
(三)用地功能混合。新型产业用地可配建生产服务及小型商业、职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5%,配套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30%。配建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四)供地方式及地价管理。新型产业用地除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外,还可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灵活供应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地价方面,按企业自持房产面积比例对评估地价进行修正:100%自持的,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1.2倍进行修正;自持比例70%以上(含)的,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1.5倍进行修正;自持比例50%以上(含)、70%以下的,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2倍进行修正。
(五)自持比例与分割转让。新型产业项目主体自持房产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地上建筑总面积的50%。产业用房对外分割转让的,受让人须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法人,由市经信委对受让人是否符合产业准入要求进行资格认定。产业用房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可再次转让,区政府(管委会、平台)享有按原销售价格优先回购权。
(六)存量工业项目转型升级。符合城市规划的存量工业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可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项目。经审核同意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手续,并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差价,适用上述新型产业用地相关政策。
(七)供后监管。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区政府(管委会、平台)要与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明确项目投资、产出、税收、违约责任等内容,负责后续日常监管。
(八)其他方面。平阴县、商河县、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和钢城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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