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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发布司法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admin7个月前 (10-15)济南产业信息52

  3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司法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司法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等盗掘古墓葬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9月10日至13日晚,被告人林某甲、刘某预谋纠集被告人林乙、郑某共同盗墓。经鉴定及考古调查,所盗掘古墓位于黄河下游龙山文化核心地带—东平陵故城,系战国至汉代土坑竖穴墓,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挖掘的盗洞,已经出现地面塌陷,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修复。经勘察设计,盗洞回填工程造价10872.35元、勘察设计费用5000元,合计15872.35元。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林某甲、郑某、林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责令四被告人连带赔偿修复费及勘察设计费15872.35元。

  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盗掘的古墓葬位于济南章丘东平陵故城,系黄河下游龙山文化核心地带、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黄河文化重要载体和象征。被告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珍贵的黄河历史文化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惩治盗掘古墓葬犯罪,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动实践,具有重要的价值引领作用。

  案例二:史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渤海伏季休渔期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史某某多次组织吴某等17名船主(均另案处理)使用禁用渔具拖拽泵吸耙刺,在套儿河8号浮标附近吸捕蓝蛤约506880斤。检察机关以史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破坏生态环境为由,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认为,史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史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及赔偿损失共337376元,并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套儿河属于黄河流域重要水系,域内的蓝蛤是湿地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是长途迁徙的候鸟大滨鹬酷爱的食物,保护好其生态环境,对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蓝蛤,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河底生态环境,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对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实现了惩处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促进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案例三:邸某、鲁某污染黄河生态环境案

  被告人鲁某与邸某合伙租赁距离黄河大坝50米的一处厂房,在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情况下,私自进行非法电镀作业。鲁某主要负责联系业务、运输待加工零件、收取费用等,邸某主要负责进行电镀加工。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邸某在电镀作坊内,将金属加工除油及电镀清洗后产生的废液,通过水泵、软管排入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渗坑内,后该废液大量渗入地下。经检测,该电镀厂所排废液为有毒物质,总铅含量为0.9mg/L,超过山东省地方排放标准限值的3倍以上。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邸某、鲁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黄河大坝附近随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周围环境,对黄河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分别判处邸某、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禁止鲁某在三年内从事与电镀相关的职业。

  黄河流域水资源的安全,事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本案中,二被告人在黄河大坝附近任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已经严重威胁到黄河流域的水生态安全。法院对被告人严格限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严厉惩治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案例四:王某存、王某界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存、王某界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黄河滩区内开挖沉淀池,利用抽砂设备抽取黄河水沉淀成砂并销售。采砂价值共计186万元。王某存、王某界擅自在黄河河道内采砂,构筑成的砂场影响行洪安全,危及沿黄群众生命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郓城县法院认为,王某存、王某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采砂活动;判令二被告人清除所建沉砂池,恢复河道原貌,逾期未清除或验收不合格,则由郓城黄河河务局强制清除,由王某存、王某界共同承担清除费用92400元,互负连带责任。

  河砂属于重要的矿产资源,也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水沙平衡、生物多样性以及堤防稳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严重危及黄河流域生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人民法院的裁判,有效维护了黄河河道行洪安全以及流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同时,也是践行修复性理念,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联合修复生态环境的具体实践。

  案例五:某医药化工公司、孙某、牛某污染环境案

  2021年3月,被告人孙某作为被告某医药化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公司环评工艺,将公司生产产生的含危险废物的酸性废水交由无危废处理资质和能力的被告人牛某处理,后该批废水被倾倒至高青县某采油厂注水站内,直接通过注水管道灌注地下2000余米。经统计,共计灌注废水约200吨。

  高青县人民法院认为,某医药化工公司和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牛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被告某医药化工公司及孙某、牛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某医药化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分别判处牛某、孙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三个月,同时禁止孙某三年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职业或活动。

  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积极适用职业禁止规定,一是通过资格的剥夺警示教育相关行业人员、预防犯罪,二是防止这些人员再次实施犯罪,体现了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案例六:付某与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0年10月16日,付某与李某签订《东阿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承包经营的2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付某,付某拟建设年加工60万吨水洗砂和30万吨商品混凝土项目。因该项目用地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办理环评手续。付某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租赁费、测绘费、环评费。

  东阿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将案涉农用地出租给原告付某从事建设经营,因土地性质为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要求,故判决合同无效,并根据双方对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李某对原告付某主张的费用承担60%的责任。

  国家对黄河流域国土空间严格实行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称案涉土地种类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建设用地相关证据,双方关于将农用地出租从事建设经营的约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土地位于沿黄重点清理的工业项目范围,被告拟建设的水洗砂和商品混凝土项目,属于高耗水、高污染项目。案涉合同被确认无效,有利于依法保护土地资源,有助于推动节约用水,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七:高青黄河河务局与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2019年,赵某某租赁高青黄河河务局的淤背区土地218.8亩,双方约定租赁费为每年350元/亩。2022年3月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赵某某欠付土地租赁费385229元。高青黄河河务局诉请赵某某返还涉案土地,清理涉案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附属物,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并赔偿损失。赵某同意砍伐树木抵顶租赁费用。

  高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虽同意用部分种植国槐抵顶租赁费,但该树木未成材经济价值有限,一旦砍伐将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也破坏生态。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分批次分时间处理林木的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山东省提出建设沿黄九市一体的黄河下游百里绿色生态走廊,妥善处理黄河淤背区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事关生态走廊建设。本案化解纠纷的方案,为黄河淤背区土地合同纠纷提供了有效解决思路,为黄河流域生态长廊建设提供了帮助。同时,该案充分贯彻了《民法典》“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这一绿色规则,避免了生态资源浪费。

  案例八: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东平黄河河务局、山东黄河河务局东平湖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1年,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未经黄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厂房、堆放物料,妨碍行洪。东平黄河河务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某公司自行清除河道障碍物、恢复原貌,并处罚款5万元。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山东黄河河务局东平湖管理局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某公司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东平县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未经河务局批准,在黄河河道范围内建设厂房,妨碍行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河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东平湖管理局所作复议决定合法正确,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设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黄河河道安全关系着沿岸居民的生活和生产安全。某公司擅自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厂房、堆放物料,违反了防洪法的禁止性规定,给黄河生态及行洪造成隐患。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请求,既是对黄河河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支持,也有力维护了黄河生态及行洪安全。

  案例九:征某诉垦利黄河河务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2022年2月,垦利黄河河务局发现征某未经许可私自在黄河内安装了一台水泵违法取水。当日垦利黄河河务局向征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取水行为,拆除取水设施,恢复河道原貌。征某接到通知后,未停止取水行为,也未拆除取水设施。3月,征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垦利黄河河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

  垦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征某未经许可擅自在黄河中设泵取水,违反法律规定。垦利黄河河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私自取水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黄河水资源紧缺,节约集约用水是黄河重大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在黄河取水,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非法取水会给黄河水资源带来严重隐患,不仅造成宝贵的黄河水资源的浪费,还会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本案判决依法支持黄河河务部门水行政执法行为,对整治非法取用黄河水资源乱象,助力黄河水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保护黄河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某银行与某建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某银行与某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偿还银行借款本金4600万元及利息。某银行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冻结了建筑公司银行账户。经调查,该公司承建了东明县黄河滩区群众迁建安置房专项改造工程。账户被冻结后,可能会影响工程的正常建设,滩区群众的安置工作也将受到一定影响。

  菏泽中院考虑到该案涉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研究确定了权益兼顾、妥善化解的方案。蕞终,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解除了对建筑公司账户的冻结。该工程已于2020年8月15日竣工,并于2021年1月5日交付使用,668户黄河滩区居民顺利入住,银行的债权也分期得以实现。

  黄河滩区迁建工作事关滩区群众生产生活,是民生工程,寄托着滩区群众的“安居梦”“幸福梦”“致富梦”,事关黄河安澜,滩区群众安居乐业,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本案的妥善执结,使迁建项目正常建设,既保障了黄河滩区迁建工作顺利开展,也推动了黄河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董方舟 报道)

  责任编辑: 蔡继钗 签审: 刘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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