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十一路B-4地块招商引资协议
为助力济南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化新泉城”,加快推进槐荫区建设,创建国家健康建筑示范平台;甲乙双方就槐荫区经十一路以南、兴济河以北地块投资建设健康建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签订如下协议:
项目用地位于槐荫区经十一路以南、兴济河以北,为B-4一宗地块。地块的基本情况如下:
B-4地块:用地面积约3.16公顷(以实测为准),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地上容积率不大于2.8、不小于1.5,地下容积率不大于1.4,地块直接补给区范围内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不大于55%。地块内须配建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868平方米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含建筑面积68平方米的社区警务室),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居住建筑停车率不少于1.0个/户,租赁住房建筑可按照《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建不少于1.1个停车位),配套公服设施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须配建不少于0.45个停车位。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63,266万元,总建筑面积109,233平方米(以实际批复数据为准),项目建设周期3年。主要建设内容为绿色及健康住宅。
2、乙方在槐荫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中外合资)公司,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参与项目竞买报名。
3、为改善区域居住和发展环境,并按照山东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 号)和《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 号)文件精神,乙方须将本项目建设为该片区的健康建筑与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蕞迟于2024年8月30日前实现交付。
为确保项目品质,并保证项目顺利开发建设,实现区域招商既定目标,尽快形成片区范围内整体形象,竞得人(含其控股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1、竞得人须以人民币或外币缴纳保证金(具体金额以挂牌公告为准),保证在该项目土地成交当日以不少于8000万美元结汇,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2、竞得人须具备不少于5个WELL-MFR(多用户住宅)金级蕞终认证的项目开发及运营经验,且累计获得前述认证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
(1)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乙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甲方对乙方工程建设、建设进度、健康建筑标准、有关费用缴纳和纳税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乙方全面履行协议的相关义务,并有权依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乙方书面报告项目实施计划、进展情况等。
(3)甲方协调相关部门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在办理公司注册(或变更)登记、项目建设实施等方面的有关申报、审批手续。对乙方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和要求,及时依法依规提供充分便利的条件和服务,保证乙方建设经营的顺利进行。
(4)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内容对乙方WELL健康建筑金级认证进度、结果等环节进行监管。
(5)甲方对本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具体项目合同内容在必要情形下享有知情权。
(2)乙方保证投资资金(含美元及人民币)及时到位,项目落地后按协议约定时间开发建设,依法经营纳税。
(3)乙方承诺将本项目发生的法律规定应缴纳至济南市的相关税费缴至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
(4)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签订涉及影响本项目的合同、协议、意向等,须向甲方提前书面告知。
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所约定开发进度要求进行实施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书,乙方需根据甲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如因乙方原因超过规定整改时间仍未完成整改,之后每逾期壹日按照本项目土地出让总价款的万分之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支付到位。
2、乙方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引入外资,如乙方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的要求,甲方有权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本项目土地出让无效,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金不予返还。
3、如乙方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第2、3款的任一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项目土地出让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叠加适用。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理由的文件,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取得对方认可。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协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解决。
1、本协议是协议各方推进实施本项目的基础性文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得到全面完整地履行,未尽事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说明文件或通讯文件将须以中文书写,并按协议签订的地址(或另一方书面通知的地址)由专人传送、或挂号邮寄送达、或公认的特快专递送达或传真送达。对方收到之日视为送达。
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