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集体土地上房屋能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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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他山之石】集体土地上房屋能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因征地实施部门的原因未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而在补偿安置时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
(2020)蕞高法行赔申1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文慧,女,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中区××里河××村。
委托代理人:李庆国,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济南大厦。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何洋,该办事处主任。
姜文慧因诉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中区政府)、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十六里河街道办)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赔终2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文慧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涉案院落所在的土地性质在2004年已经被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之后的政府征收行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2.对于室内物品和其他损失的赔偿问题,因再审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导致再审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时,应当按照不利于再审被申请人的原则,根据再审申请人制作的物品清单进行赔偿。
综上,姜文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蕞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头部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姜文慧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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