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品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搭配其他用途土地出让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意见(试行)》。意见中提出,商品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搭配其他用途土地出让;确需搭配供应的,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批准。
据悉,上述意见适用于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新增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根据上述意见,济南将加强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健全经营性用地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推动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在土地储备方面,上述意见中提出,土地应统一纳入储备,严格执行济南市土地储备管理规定。在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方面,上述意见中提出,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在土地储备实施阶段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方案经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土地熟化主体将教育设施项目建设要求和资金测算等列入土地出让预案,相关建设资金按照测算费用在土地出让起拍价中单独列示,不计入土地熟化包干成本。关联地块出让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资金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配套教育设施应当先行供地或与关联地块同步供地,先期划拨给实施主体,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办学使用;教育设施建设质保期过后,由实施主体将产权无偿划转至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名下。
根据上述意见,市投资促进、商务部门可结合商业用地区域功能、社会需求、土地用途等情况,提出对休闲娱乐、大众零售、酒店旅馆等商业功能业态的有关要求。
在土地出让方式方面,上述意见中提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在功能实现、运营管理、建设条件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出让地块,可采取拟供应计划公示、预申请、招商信息发布等方式提前公开入市信息。商品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搭配其他用途土地出让;确需搭配供应的,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在土地出让价格方面,上述意见中提出,出让人应参考土地熟化主体意见、土地评估价格、土地市场情况等,在市场评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经营性用地全要素管理要求,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拟出让地块出让起始价。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记者 赵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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