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德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济南市**里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有偿使用上诉人济南市长清**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用于建设旅游用品、帐篷、服装加工等所需厂房、仓库、办公楼等项目。经查该土地原为可耕地,后承包给村民由村民种植树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及上诉人济南市长清**村村民委员会均未提供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据,并称没有审批手续,因此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占用该村土地及上诉人济南市长清**村村民委员会将诉争土地交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厂房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上诉人济南市长清**村村民委员会是按有效合同提起诉讼,而二审审理期间无法对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予以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七十条头部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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