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支持标准厂房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优惠
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支持标准厂房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优惠事宜通知如下:
济南市行政区划内,项目建设主体利用工业用地,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厂房,且经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列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享受该政策优惠。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首证证载发证时间为准),符合相关要求的,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优惠:头部层、第二层减按50%标准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和地下空间减按0%标准征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含重新核发)项目,未按期办理完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按照所跨越阶段的蕞低优惠标准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根据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2020年头部次会议精神,已按70%或50%标准缴纳的项目,可与后续建设项目统筹征收、分段计算。项目已按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且达到标准厂房标准后,再予办结。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支持标准厂房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优惠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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