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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投资促进机构简介(3)

admin1年前 (2024-09-23)济南产业信息91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部分企业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授权经营。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人防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本市人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防防护要求的审核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监督检查人防要求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制定防空袭方案和相关保障计划,负责全市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四)组织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批准人防工程设施、警报设施的拆除;负责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审批。

  (五)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市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等专用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

  (六)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利用;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省、市拨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编制全市人防经费预决算;负责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监管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

  (十)组织全市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协助管理县(市)区人防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任免;负责全市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

  (十一)战时在市人防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发布空袭警报、实施灯火和交通管制;组织实施群众疏散和隐蔽方案;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消除空袭后果,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市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牵头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市住宅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负责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资格核准,并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维修等工作;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入资格核准。

  (四)承担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六)监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审批;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

  (七)指导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的维修工作;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和白蚁防治;参与危旧房屋改造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的建立、管理;负责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管理。

  (十)制定房屋中介机构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十一)负责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和租金标准的测算;负责直管公房接管、撤管的核准和资产变动的审核备案。

  (十二)负责房改购房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建立与划转;负责房改售房资金的归集;参与房改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承担落实房产政策及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处理的责任。(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价格工作规划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承担运用价格政策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责任。

  (三)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调整全市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市场调节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调控和管理。

  (四)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呈报由国家和省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核定省授权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申报立项;承办颁发和管理收费许可证及收费年审工作。

  (五)拟订全市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全市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

  (六)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进行动态监控,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负责依法组织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拟订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价格评估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初审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查工作。

  (八)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任。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配合国家、省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垄断行为进行查处;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处理价格和收费争议;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二)负责本市管辖范围内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和网络交易行为。

  (四)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监督管理全市范围内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走私贩私违法行为;协助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依法查处合同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办理相关广告登记;负责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推荐山东省著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承担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质量管理工作,推进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和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行质量责任制度;协调开展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组织开展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三)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风险监控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的单位和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申诉和举报的处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企业产品标准(不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五)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工作;负责监督商品计量与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计量检定机构和检定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开展相关实验室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

  (七)负责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有关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投资促进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投资促进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投资促进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二)负责研究国内外投资促进政策和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负责拟订全市投资促进政策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全市投资环境营销策划,包装和推介全市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四)组织开展与上级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规模企业集团、境内外知名机构、高校、驻济(驻鲁)总部、商会协会等投资促进战略合作。

  (五)负责境内外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收集、筛选,确定重点招商项目和重大招商项目;负责招商引资信息化建设,利用“云招商”平台统一发布投资促进相关信息。

  (六)拟订全市重大投资促进活动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建立招商引资同质化竞争调处机制,规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秩序。

  (七)指导和参与全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协调和督办工作;负责意向项目评估、准入、选址和流转;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产业招商专家库、智库。承担签约项目推进过程中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

  (八)负责统筹协调和督查检查全市投资促进工作;指导县(市)区、园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等招商主体根据全市投资促进年度计划制定年度任务目标,并负责汇总、编报、下达;负责调研、收集、汇总、分析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建立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全市投资促进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拟订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来济投资者及在济投资企业投诉的协调和督办工作制度;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章程情况。

  (十一)负责拟订全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园区等招商主体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

  (四)制定全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五)负责全市地方税收税源管理,加强地方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编制全市地方税收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制定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规范纳税行为。

  (七)制定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信息数据管理和应用。

  (九)指导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和反避税工作,负责重点税源和地方税收收入的检查以及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对所辖县级地方税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工作;管理本系统的财务经费、国有资产、装备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八)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九)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山东省济南、泰安、莱芜、淄博、潍坊、德州、滨州、聊城、东营等9

  市的海关业务。基本任务是出入境监管、征税、打私、统计,对外承担税收征管、通关监管、保税监管、进出口统计、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打击走私等职责。

  (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二)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五)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七)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九)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十)负责济南市行政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十一)负责对济南市行政区域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外事、财务、基建、物资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市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污水处理回用、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

  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五)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负责水利水电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引黄灌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参与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八)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处市际间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九)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十)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

  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十一)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十二)负责协调市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一)负责山东省内国际收支、外汇收支统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山东省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山东省内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以及人民币汇价实施情况进行管理。(二)负责山东省内国际收支、外汇收支统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山东省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山东省内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以及人民币汇价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三)负责山东省内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汇兑真实性监督管理;负责实施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的监测、分析与核查工作;负责保险类金融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负责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负责境内外币现钞管理及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

  (四)承担山东省内资本项目交易、外汇收支、汇兑和境内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山东省内直接投资登记、汇兑管理及相关统计监测;承担山东省内短期外债、或有负债、对外债权等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山东省全口径外债的登记管理与统计监测;承担山东省除保险类机构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依法对山东省内跨境有价证券投资或衍生产品交易所涉外汇收支进行登记和汇兑管理。

  (五)负责对山东省内各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检查、调查和处罚;协助有关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外汇的违法案件;负责对各市分支局外汇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

  (一)依法组织实施对外国人入出境和居停留管理;(二)依法组织实施公民出入国和往来港澳台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引智政策、法规;(二)编制全市引智规划及项目计划;

  受理国际、国内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和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等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双方自愿仲裁的非合同经济纠纷。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城市客运业的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管理或协调全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高速公路等城乡交通运输和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邮政行业。

  拟订道路、水路运输及城市客运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监督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城市客运管理;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汽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防止污染工作。(五)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六)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监督和指导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负责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七)贯彻实施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发展,推动技术进步;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发布相关信息。(八)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城市客运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客运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九)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相关涉外运输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

  (十)指导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负责交通稽查工作。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审批林地的征用、占用;组织实施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

  (四)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防沙治沙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

  (六)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的初审上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转报及出县境运输审批工作。

  (七)负责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森林公园的申报和市级森林公园的审批;负责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林业检疫工作及其队伍建设。

  (十)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并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林业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教育培训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质量技术标准。

  (十二)指导全市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和林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组织开展适龄公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协调跨县(市)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决定

  综合归口管理全市执行国家对外政策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统筹协调重要外事事项。(二)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开展外事调查研究

  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三)承办市级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

  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审批全市县处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审核全市副局级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办理全市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四)贯彻执行国家对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

  指导协调与港澳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因公赴香港、澳门人员的审核、审批、发证、签注等工作。(五)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

  统筹安排市级领导人的外事活动。(六)负责检查全市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

  定期汇总全市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七)管理全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县

  市)区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友好往来工作;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八)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案(事)件及涉外突发事件;协助我驻外领事机构处理境外领事保护案(事)件;负责外国及港澳记者来我市采访的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或单位安排外国及港澳记者采访活动;指导有关部门的外国专家管理和出国培训工作。(九)负责全市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工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外交部、省外办的文件和材料,向各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与对外表态口径。(十一)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

  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十二)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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