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实施办法
头部条为进一步完善财政利益分配机制,理顺“飞地”项目县(市)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县区间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支持和保障“四个中心”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7号)精神以及我市现行财政体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飞地”经济是指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招商引资过程中,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甲地资金和项目(企业)放到互无行政隶属关系的乙地,利用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机制,实现共赢的经济模式。
第三条实施财税利益分享的“飞地”项目主要包括:
(一)跨县(市)区迁移企业。指税务登记在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因实际生产经营地发生跨县(市)区迁移而引起税务登记变更并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企业。
(二)跨县(市)区新上产业项目。指由头部接触洽谈的县(市)区政府,根据项目产业特点,介绍转入符合产业布局条件县(市)区的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三)跨县(市)区合作园区。指转入地政府在本地划出一定面积土地作为合作共建园区,与转出地政府共同投资或由转出地政府单独投资开发建设的园区。
第四条纳入“飞地”项目财税利益分享的税收范围包括增值税(含改征增值税)、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项主体税种县(市)区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
第五条实行财税利益分享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与转入地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相吻合。
(二)项目承担主体须是在转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三)跨县(市)区迁移企业,迁移前3个完整会计年度在迁出区缴纳的“三税”,形成的县(市)区级财力年均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足3个年度的按实际纳税时间计算);新上产业项目,制造业投资额一般不低于2亿元、生产性服务业投资额一般不低于1亿元;合作园区项目,总投资额一般不低于5亿元。
第六条跨县(市)区迁移企业的财税利益分享。
(一)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维护既得利益的原则,核定转入县(市)区(以下简称转入地)对转出县(市)区(以下简称转出地)的财力补偿基数。财力补偿基数等于企业迁移前3个完整会计年度缴纳的“三税”县(市)区分享财力之和;在迁出地纳税不足3个年度的,按照分享前实际缴纳的税收核定。财力补偿基数按以下程序确认:
1.由转出地财政部门填制《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和同级税务部门公章,送市级财税部门审核并分别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2.市级财税部门收到《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后,按照本办法核定转入地对转出地财力补偿基数,填制《财税利益调整基数确认表》,并分别下发文件明确。
(二)以核定的财力补偿基数为上限,在分享期限内,转出地分享财力达到财力补偿基数后,不再参与分享;若3年内仍未达到财力补偿基数,分享期限蕞长再延长2年,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
(三)按照“保基数、分增量”的办法,迁移企业3年内缴纳的县(市)区级分享税收,高于年均财力基数的部分,由转入地与转出地按5︰5比例分享;等于或低于年均财力基数的,按照实际入库的县区级分享税收收入数,由迁入地划转到迁出地。
(四)迁移企业在7月1日之前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投入运营的当年起参与分享,7月1日后的下年度起参与分享。
第七条跨县(市)区新上产业项目的财税利益分享。
(一)市招商引资部门确认跨县(市)区新上产业项目。由项目引荐方(头部接触洽谈方)所在县(市)区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填制《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确认表》(一式七份),经项目投资方和转入地(落户地)招商引资管理部门确认签字(加盖公章),报市投资促进局审核确认后,送转出地、转入地和市财政部门。
(二)经确认的项目,自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转出地(招商引资引进地)与转入地(落户地)按4︰6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招商引资引进地)不再分享。
第八条跨县(市)区合作园区财税利益分享采取“一园一策”方式,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协商确定分享比例。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备案。已建成的园区,采取托管方式委托其他县(市)区运营的,也可参照执行。
(一)在每年12月25日前,由转入地国税、地税部门负责统计并提供“飞地”项目缴纳“三税”(全口径)情况,转入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加盖公章。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提供的“飞地”项目缴纳的相关税费情况进行确认,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及本办法计算核定转入、转出地财力分享金额,通过当年市与县(市)区结算,办理当年县(市)区间的财力结算事宜。
第十条对迁移企业财税利益分享当年,企业在迁出地、迁入地都缴纳税收的,在办理财力结算时,应将在迁出地入库形成的县(市)区级财力扣除;若等于或大于应分享财力时,迁入地不再上解补偿财力。
第十一条依法规范迁移行为。对企业依法依规的迁移行为,各县(市)区必须依法给予支持,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迁入地不得为吸引企业迁入,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税优惠政策,制定与企业税收、非税收入直接挂钩的税收(非税)返还、财政扶持等政策,损害全市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对企业实际经营地发生跨县(市)区迁移后,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包括企业名称变更)的,经核实后,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宜。
第十三条在现行财政体制框架内实行“飞地”项目税收分享制度,各级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不作调整。相关企业应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就地纳税,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收征管。
第十四条总部企业在异地新设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依照现行税收征管规定和预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税收分配事宜,以维护总部所在地与分支机构所在地合理利益,不执行“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
第十五条“飞地”项目实现的“三税”收入应按照属地原则统计核算,全部计入项目注册地(转入地)财政收入。对影响转出地地方财力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解决。对因实施“飞地”项目导致双方收入及财力核算口径发生变化,影响上级税收考核的,由相关县(市)区提出,市财政局可按相同口径计算调整。
第十六条本办法执行前发生的企业迁移等“飞地”项目,涉及的财税利益补偿,仍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财政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济政发〔2012〕2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如因中央、省、市重大财税政策和财政体制调整等客观原因,对“飞地”项目财税利益分享造成影响的,按照新财税政策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服务业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具体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2015年发布的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认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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