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更新规划”与“物业新规”两项重要举措开征民意快来关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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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济南市“更新规划”与“物业新规”两项重要举措开征民意,快来关注下
日前,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站获悉,《济南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划提出,二环以内原则上不再保留工业用地。同时,为彰显“山泉湖河城”一体的城市特色,对廊道内超高建筑进行逐步降层或拆除。
济南这一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提出构建“历史城区”“二环以内”“中心城区”“市域范围内其他建成区”四大更新圈层。
在历史城区,规划提出,强化“文、商、旅、服”等主导功能,疏解非核心功能充分发挥文化资源密集区的优势,建设文化服务产业集聚区,引导文化创意、文化旅游、文化服务等相关产业集聚,推进“古城—商埠”整治与复兴,加快疏解非核心功能。
二环以内圈层推动工业功能转换,发展创新产业,改造升级老旧商业区,逐步将传统工业区、零散工业区置换为总部办公、品质商业、商务服务、数字经济及文化遗产展示等空间,为高端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空间载体。中心城区圈层则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及新兴产业,提高产出效益,疏解调迁一般制造业,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及新兴产业。市域范围内其他建成区通过更新改造旧厂区,推动产业升级转型,保障产业用地供给。
工业遗存承载城市记忆,规划专门对旧厂区制定更新策略。二环以内的老旧厂区以疏解为主,持续推动传统工业区及零散工业区转型,原则上不再保留工业用地。中心城区内的老旧厂区按照上位规划,采取综合整治或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更新。对生态红线内的旧厂区进行拆除复绿,维护城市绿色生态格局;城市重点片区内的旧厂区以疏解调迁为主,保障产业用地供给,落位城市重点项目;其他片区内的旧厂区以整治转型为主,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探索创新型运营模式,提高产出效益。
防止“大拆大建”,征求意见稿提出,除违法建筑和被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
同时,为彰显“山泉湖河城”一体的城市特色,规划提出,合理调整城市重点区域建筑高度,贯通山水视线廊道,对廊道内超高建筑进行逐步降层或拆除。按照济南风貌分区引导管控要求,完善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的风貌形象。结合机场、铁路客站等交通枢纽建设及周边片区更新,打造具有济南特色的门户形象。
近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10月28日,《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开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修改稿提出,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并投放到指定地点。装修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人员应遵守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和中转,并运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区城市管理局和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均不得以清运装饰装修垃圾为由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业主未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限制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质保期内建设单位需设房屋售后服务中心
济南拟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完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内容,指导购房人合理使用房屋。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新建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维保单位的名称、维保联系人和维保电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的房屋售后服务中心,用于处理建设遗留问题和接受业主报修。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报修诉求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并在三十日内维修完毕。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有权向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草案修改稿,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
除了对物业费收取做出规定,草案修改稿还对物业服务人服务行为进行规范,不得有以下行为:减少物业服务事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挪用、侵占维修资金、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擅自拆除、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撤出或者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终止服务撤出时,拒不移交属于业主共有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其他行为。
在保证业主知情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人依法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开展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但不得将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作为唯一服务手段。
草案修改稿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出售、出租或者赠送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车位(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蕞多购买、租赁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车位(库)数量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一个或者附赠一个。不能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停放需要。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每次租赁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的车位(库),包括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车位(库)的,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实地标注。
对于违规出售车位(库)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合同备案。未取得合同备案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快递员能否进小区按物业合同约定执行
济南拟规定,物业服务人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消防、救护和专业工程抢险救灾救援等特种车辆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放行;公安、人防、行政执法等执行公务车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车辆,应当向物业服务人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说明事由并登记车牌号码、联系方式后,方可进入。
探亲访友、邮件、快递等其他外来人员、车辆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说明事由并登记后,方可进入,但未与物业服务人商定临时停车位置的车辆不得进入。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立法可操作性,《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正全文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2021年11月10日。所提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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