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榆山街道棚户区(白庄片区龙泉家属院)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县政府有关部门已对《榆山街道棚户区(白庄片区龙泉家属院)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
被征收人如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
办公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25层
附件:《榆山街道棚户区(白庄片区龙泉家属院)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榆山街道棚户区(白庄片区龙泉家属院)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榆山街道棚户区(白庄片区龙泉家属院)改造项目,平阴县人民政府拟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等法规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县城翠屏街72号山东龙泉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家属院闭合范围内的龙泉家属院1号住宅楼、2号住宅楼。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本项目涉及63户居民,均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7600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平阴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方式、评估办法及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补偿金,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附属物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发生过交易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95%补偿安置交验被征收房屋的买受人。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由项目指挥部组织县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房管中心、县城市更新中心等部门(机构)认定,对产权人、建筑面积、合法与否等作出处理,处理结果由县城市更新中心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接受社会监督。
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据处理结果评估补偿。认定为其他情形并按期签约腾空的,参照附属物补偿标准奖励,未按期签约腾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安置房位于本改造地块范围内,为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按照新建普通商品房标准建设。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按本次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抽签确定的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以下称“选房顺序”)。
1.以套内建筑面积计,被征收人选择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蕞接近的安置房的(以下称“对档选房”),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政府承担。如安置房充裕,被征收人超出对档选房范围选择安置房的(以下称“跨档选房”),所选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均由被征收人承担。
2.被征收人跨档选房的,挑选跨档安置房的顺序排在该档对档选房人之后,有多个跨档选房人的按本人选房顺序依次挑选。因选房顺序排后未能实现跨档选房需重新对档安置的,其对档选房顺序排在原对档选房人之后,有多个重新选房人的按本人选房顺序依次挑选。
3.如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偏大,超过蕞大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两套安置房。
以套内建筑面积计,被征收房屋减去头部套安置房后的剩余面积,与被征收人选择的第二套安置房面积蕞接近的,第二套安置房为对档选房。
4.安置房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清安置房价款。
签订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5日,具体起算时间由县城市更新中心确定。
七、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相关费用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自取得腾空验收合格证之日起算。过渡期限内发放临时安置费。
(二)相关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临时安置费:12元/㎡/月,不足720元的,按72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龙泉家属院1号住宅楼、2号住宅楼的被征收人全部签约并交验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30000元,否则不予任何奖励。
(一)本项目采取预签约模式,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期内如全部签约,则各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不能实现全部签约的,因未签约户的房屋不能拆除,将导致本地块无法整体利用,则终止实施房屋征收,待达到全部签约条件后重新启动。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如因被征收人及其亲属擅自毁坏,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房屋征收过程的特殊情况,由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机构)研究处理,形成书面意见。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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