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规定,现就土地征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南部山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作为土地征收(含农用地转用)实施主体,承担辖区内土地征收(含农用地转用)具体工作。
二、委托事项:依法依规实施拟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范围的审查认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依申请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落实征地方案等工作。
三、市政府刻制“济南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2)”公章壹枚,交由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使用,仅限用于受委托事项的文书用印。
四、市南部山区管委会应当切实承担相关工作责任,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不得将承接的委托事项进一步下放。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承担市政府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具体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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